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和设施设备配置规范,向社会公布。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简易便民的原则进行设置,其颜色、分类标志和相关提示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