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生态环境部门对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