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生态环境部门对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