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零散工业废水污染环境。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做好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工作。

园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零散工业废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