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