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行为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不得接受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的委托,将危险废物与零散工业废水混合转移处理;不得在转移运输途中倾倒或者喷洒零散工业废水。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转移零散工业废水。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