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不得接受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的委托,将危险废物与零散工业废水混合转移处理;不得在转移运输途中倾倒或者喷洒零散工业废水。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转移零散工业废水。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