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检测或者转移废水时,发现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所在辖区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一)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储存设施存在滴、漏、渗、溢现象的;
(二)将危险废物与零散工业废水进行混合收集、储存的;
(三)将危险废物加注零散工业废水或者清水后当作废水进行委托转移的;
(四)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排污许可证或者未在排污许可登记表载明零散工业废水的转移量和转移去向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对环境有损害的行为。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