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零散工业废水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处理、排放等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零散工业废水,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日均产生量未超过三吨,不属于危险废物,且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明确或者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登记载明需要转移处理的工业废水。

超出本条例适用范围需要转移处理的其他工业废水的产生、收集、储存、转移、处理、排放等活动,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