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零散工业废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行为规范第十六条有效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应当做好以下管理工作:(一)配备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三年以上水污染治理经验的技术人员;(二)配备符合本条例要求的零散工业废水运输专用车辆;(三)建立完善的零散工业废水管理制度和业务管理流程;(四)制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