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储存设施内预设暗口或者安装旁通阀门;

(二)在地下铺埋偷排暗管或者铺设偷排暗渠;

(三)擅自更改、移动零散工业废水收集、储存设施的位置;

(四)将全部或者部分零散工业废水未经转移处理直接排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