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零散工业废水交由具备处理能力的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转移处理。

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处理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应当与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自行协商转移处理费。

零散工业废水产生单位与零散工业废水处理单位签订的零散工业废水转移处理协议,应当明确需转移处理的废水种类、物质成分及浓度、频次、转移数量、收费标准等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转移交付零散工业废水,并现场核验废水转移量、填写转移联单。

地方法规 · 东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