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

建立志愿服务记录、评价、激励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志愿者给予优待和表扬奖励。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