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表彰奖励规定,对文明行为以及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对其干部职工、会员的文明行为给予褒扬。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