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促进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文明商户、文明小区、文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文明创建单位星级评定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