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文明饲养宠物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烈性犬只;

(二)管理好所养宠物,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依法为所养宠物接种疫苗;

(四)携带宠物外出,由成年人用牵引带牵领或者装入笼内,主动避让行人,即时清理动物粪便等排泄物;

(五)不遗弃、虐待宠物;

(六)不携带宠物进入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公共场所;

(七)其他饲养宠物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