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在维护学校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培养优良校风、教风,促进师生文明行为习惯养成;

(二)维护校园环境,爱护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保护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建设平安校园;

(四)教育工作者应当加强师德修养,文明教学,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五)学生应当学习践行文明礼仪礼节,尊敬教师,友爱同学;

(六)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