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在维护学校秩序方面,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学校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培养优良校风、教风,促进师生文明行为习惯养成;
(二)维护校园环境,爱护教学设施,遵守教学秩序,树立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保护学生和教职工人身、财产安全,建设平安校园;
(四)教育工作者应当加强师德修养,文明教学,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尊严;
(五)学生应当学习践行文明礼仪礼节,尊敬教师,友爱同学;
(六)其他校园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潮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