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大数据人才培养、发现、引进、使用、评价、激励和保障等机制,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引进等工作的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人才,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在资金支持、薪酬福利、子女教育、配偶安置、住房保障、岗位聘用、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等方面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设立大数据研究机构,建设大数据相关领域产学研用的合作平台,通过多种形式培养和引进大数据人才。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