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下列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一)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

(三)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对数据进行分类分级管理,防止数据丢失、篡改、破坏和泄露;

(四)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五)制定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六)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告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七)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