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市场主体在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市场主体也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自行交易。政务部门、财政资金保障运行的公共服务组织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场所开展数据交易。

从事数据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自主定价。但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除外。

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制定数据交易价格评估导则,构建交易价格评估指标体系。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