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三章 数据资源/第三节 数据共享第三十三条有效公共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其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进行评估,科学合理确定共享类型并定期更新。列入无条件共享的,应当无条件提供共享服务;列入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的,应当有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列入有条件共享的,应当明确共享条件、范围和用途。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