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三章 数据资源/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其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进行评估,科学合理确定共享、开放类型,并定期更新。大数据主管部门对同级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确定的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类型有异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