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并负责维护统一的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用于公共数据资源的归集、存储、交换、共享和开放。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将本级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接入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通过自治区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共享、开放公共数据。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将数据依法归集到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依托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开展归集、存储、交换、共享和开放等大数据应用活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