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大数据管理、使用、收益等规定,依法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共数据资源。鼓励非公共数据与公共数据互联互通、融合应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