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数据发展条例/第三章 数据资源/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的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促进数据的生产、汇聚、流通、应用,推动数据资源化。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