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向社会公告调查结果。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应当及时开展水土流失调查并向社会公告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水土流失调查结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纳入禁止建设区、限制建设区进行管理,并向社会公告具体范围。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源头区、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保护区;

(二)水库库区及其集水区和江河、湖泊保护范围;

(三)植被覆盖率较低的山地、梯田集中分布区等生态脆弱地区;

(四)其他对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一)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

(二)荒山荒坡和坡耕地分布集中的地区;

(三)大型尾矿库区、露天开采区、矿山采空区;

(四)崩岗、石漠化岩溶区;

(五)其他水土流失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