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水土保持意识;
(二)组织水土流失调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实施水土保持规划;
(三)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监测、预报水土流失动态,并向社会公告;
(四)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
(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
(六)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七)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组织开展水土保持人才教育培训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工作;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本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水土保持纳入村规民约,督促村民履行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的义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