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在高速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广告等非公路标志标牌;(二)修建跨(穿)越公路的建(构)筑物,架设杆线,埋设管道、缆线;(三)修建出入高速公路的交叉道口;(四)占(利)用、挖掘高速公路及其公路用地;(五)更新、砍伐公路树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