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高速公路服务区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服务收费标准;

(二)强制他人接受有偿服务;

(三)刁难、勒索和敲诈司乘人员;

(四)收费不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高速公路服务区承包经营者的承包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经营服务规范进行监督检查。

高速公路服务区所在地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服务区治安、食品卫生、经营和服务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