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高速公路服务区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适度超前的原则。

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与高速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省高速公路路网内服务区最大间距不得大于60公里。

因养护维修等原因确需关闭服务区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