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高速公路的应当实行特许经营。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特许经营项目应当采取招投标方式选定投资经营者。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市州人民政府与依法成立的高速公路企业项目法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高速公路企业项目法人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投资、建设或者经营特许经营项目的,可以请求解除特许经营协议。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高速公路企业项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