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可移动文物损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