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旗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设置专门机构或者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应当科学合理,遵循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有关规定,符合文物遗存分布实际和保护工作需要,确保文物安全和历史风貌完整。

地方法规 · 鄂尔多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