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七条有效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重点安全防范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使用;(二)配备检测报警装置以及应急广播、指挥系统和应急照明、消防等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使用;(三)按照标准设置备用电源,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四)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规范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五)容纳人数符合核定数量;(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