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十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进行专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极端天气的;(二)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三)本单位组织机构进行调整、相关方进驻或者撤出本单位致使安全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四)本单位作业条件、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发生改变的;(五)重大危险源风险等级发生改变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