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四条有效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自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