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财政、应急管理、科学技术、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本行政区域内煤炭生产、经营、清洁高效利用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