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调阅、收集有关资料;
(二)向有关单位或者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账簿、电子设备等予以扣押或者封存;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