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第四章 传承利用第四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利用革命文物开展党史学习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各级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红色教育培训机构在革命文化和革命精神教育课程中,应当运用革命文物开展学习培训、现场教学和志愿服务。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