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革命文物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国家公布的革命文物名录由自治区统一组织推荐,其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统一编制,分批次向社会公布。

革命文物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列入名录的革命文物有损毁、灭失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从名录中撤销。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