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条例/第二章 调查认定第十八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负责革命文物认定工作。认定革命文物应当开展调查研究,收集相关资料,充分听取宣传、档案、党史和地方志等有关单位和专家意见,召集专门会议研究,根据革命史实和文物价值作出书面决定。非国有革命文物的认定,应当听取其所有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认定为革命文物的,组织认定的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