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应当纳入市、红山区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所需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