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应当纳入市、红山区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所需保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