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护管理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确保遗址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周边环境与遗址的协调。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