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在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挖掘以及开展相关科学研究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向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机构通报情况。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