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第十五条有效红山文化遗址群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重大保护工程,景观绿化以及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编制专项技术方案,由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机构逐级向文物行政部门申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