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红山文化遗址群的文物保护工程应当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红山文化遗址群的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重大保护工程,景观绿化以及旅游服务设施建设,应当编制专项技术方案,由红山文化遗址群保护管理机构逐级向文物行政部门申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核批准。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