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管理工作。
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职责。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有关部门协助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工作。
国家安全、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民航、铁路、气象、通信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线电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