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无线电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无线电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无线电管理体系和监测能力建设,提高无线电频谱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