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在无线电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无线电频率许可、批准设置和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二)未依法实施无线电监测或者检测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