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损坏或者擅自拆除无线电管理技术设施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