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七条已修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未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医疗美容服务。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