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教师家访制度,采取组织建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等方式,密切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讨论、协商、通报与未成年人有关的事项,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对旷课、逃学的未成年人,应当会同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时教育、规劝,促使其返校上课。对有不良行为或者轻微违法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如实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加强教育、管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