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学校、幼儿园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教职员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一)与未成年人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二)抚摸、故意触碰未成年人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三)向未成年人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四)向未成年人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五)其他构成性侵害、性骚扰的行为。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